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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未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进行不定期通报的通知

2018-11-28 11:26:05 来源:<$=The NewsSubBy=#> 浏览:33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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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未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企业进行不定期通报的通知

东环函〔2018〕4420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67号),要求已核发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在取证后3个月内完成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即“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联网的目标任务。

为稳步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我局将在环保局公众网(http://dgepb.dg.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处开设专门的栏目渠道——监测管理,对我市企业在“全国平台”上的自行监测工作未按时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排污证核发部门、发证时间、系统上的方案状态、数据联网限期、逾时情况、数据完成率等。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逾时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请相关企业引起重视,自觉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按时填报、补报信息。另外,为加强工作交流,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711156865(三群),“全国平台”和自行监测相关事宜疑问均可在群内直接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辐射科技与标准科 万承浩;电话:0769-233912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