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9-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HZB 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飞危险废物 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 2焚烧 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 3焚烧炉 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焚烧残余物 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 6热灼减率
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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