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于官方公报(OJ)发布(EU)2016/1017,新增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5项关于无机铵盐的限制要求。规定2018年7月14日之后,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绝缘混合物或纤维素绝缘物品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除非这些混合物和物品中氨的释放量小于3ppm。该法规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背景信息 2013年8月14日,依据REACH法规第129条第1段安全防护条款,法国通知委员会、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其他成员国,声明其已经于2013年6月21日采取一项临时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建筑用纤维素铵盐中氨释放的暴露影响。 2014年6月18日,依据REACH法规第129条第3段条款,法国通过向管理局提交了一份附件XV卷宗启动限制程序,随后经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 SEAC)审查。
修定内容 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65条,详细内容如下:
法规原文链接: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66759397901&uri=CELEX:32016R1017
CTI建议 REACH法规对于出口欧盟的企业影响重大,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并积极应对。CTI建议相关企业应对上游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尤其关注产品中高风险的部件,确保产品符合无机铵盐的法规要求,降低产品出口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