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
偶氮化合物有致癌作用,如曾用于
人造奶油着色的奶油黄能诱发
肝癌,属于禁用;作为
指示剂的
甲基红可引起
膀胱和
乳腺肿瘤。有些偶氮化合物虽不致癌,但毒性与
硝基化合物和
芳香胺相近。 为保护人类健康,提供消费者安全,荷兰、
奥地利和德国已经先后采取了强制性规则以禁止在消费品中使用含偶氮的着色剂。根据各国指令要求提供相关AZOI检测服务。2002年9月11日和2003年1月6日,
欧洲议会和
欧盟委员会也公布了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限制在某些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具有致癌作用的偶氮着色剂,禁止销售用受限制含偶氮着色剂着色的商品。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逐步被编入各国法律,并分别已经于2003年9月11日和2004年6月30日生效。在22种芳烃胺中,一种或多种芳烃胺内的
偶氮着色剂(芳烃胺)含量应低于30mg/kg。此外,索引编号为611-070-00-2的蓝色着色剂在任何产品中的含量应限定在1000mg/kg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