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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TC地方联络处特许加盟暂行管理条例
  • 1524     时间:2018-10-25 发布者: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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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地方联络处暂行管理条例

    一、设立目的: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TC)为全面推进、深入开展各项检验认证工作,为全国及全球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权威的服务,本着品牌发展战略,加强市场化建设,特别是终端服务网络建设与完善,特在部分地区设立检验认证业务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

    二、组织形式:CTC地方联络处为CTC授权成立的非法人办事机构(最好该办事机构可依托一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经营权,既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直接签订认证合同、组织认证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安排现场审核、不得与认证企业、认证咨询机构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关系。根据其被授权的业务区域一般称为“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联络处”,如“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西北联络处”等。

    三、设立和撤消程序:业务部受理、CTC主任会议决定。联络处的设立和管理应不违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发布的国认可联(2002)21号等文件的规定。其在开展检验、认证等相关业务活动时,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CTC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及CTC总部的监督。对违规操作的联络处,CTC有权随时予以解聘、撤消。

    四、授权范围:内容包括授权时限、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业务范围和地域由CTC主任办公室会议根据CTC总体发展战略确定,授权时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再次授权。

    五、发布:CTC 对授权设立的联络处,应给予书面的包括授权时限、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等内容的授权书,并在网站、期刊等社会媒体公布,以利于各联络处进行工作宣传和业务发展。

    六、设立原则:本着把CTC品牌资源和业务市场做强、做大,统筹资源的原则,在相同区域内只设立一家联络处。特殊情况下,与当地联络处主任协商同意经CTC书面批准可增加设立。联络处采取自筹自支方式,人员一般不作为CTC正式员工,其工资、保险、福利等由联络处负责。

    七、任命:CTC主任会议具有设立或撤消联络处的权力,联络处主任由CTC主任聘用,聘用期限为一至五年,对违反规定的联络处,CTC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视情节可随时解聘联络处主任。联络处工作人员由联络处主任聘用,联络处主任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雇员随时予以解聘。

    八、硬件要求:联络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电话、传真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联络处的雇员数目由联络处主任决定。联络处对办公地点、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更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CTC及国家认证认可主管机构建立信息变更通报制度。同时联络处根据CTC整体VI设计要求完成统一的视觉标识。

    九、垂直监管:联络处应定期向CTC业务部实施业务信息备案制度,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业务进展等。包括其各分支机构每月的业务联系情况等。一旦发生冲突,原则上,同等业务关系的情况下以先进入者优先;不同等业务关系情况下,以关系近者优先,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人应根据协商情况对退出者进行适当补偿。如已按区域划分、授权业务范围后,原则上其它机构不得开展相同的业务开发活动,如确需开发则应征得当地联络处的同意。CTC认证部与培训部负责定期向联络处市场宣传人员进行必要的认证知识培信,提供市场开发宣传资料、认证申请材料等。

    十、费用:CTC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业绩核准后,定期按“联络处办公费拨付规则”(见附件1)的规定通知CTC财务部门及时向各联络处拨付办公经费,CTC聘用的联络处主任负责办公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附件1:CTC地方联络处认证公费划拨规则

    附件2:合同范本

    联系人:汤跃庆(业务部主任)

    联系电话:010-51167277

    E-mail:tyq@cbmt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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