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8/831,修订欧盟食品接触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法规(EU)No 10/2011,新增1,2,3,4-四氢萘-2,6--二甲酸二甲酯和[3-(2,3-环氧丙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两种物质,并更新了现有物质高氯酸盐和磷酸混合2,4-双(1,1-二甲基丙基)苯基和4-(1,1-二甲基丙基)苯基三酯的适用范围。该指令将于6月26日生效。

法规附录I具体修订如下:
1. 第一点的表1第822条和974条替换为:
FCM物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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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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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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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迁移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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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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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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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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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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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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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4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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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磷酸,混合2,4-双(1,1-二甲基丙基)苯基和4-(1,1-二甲基丙基)苯基三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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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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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L表示为4-叔戊基苯酚和2,4-二叔戊基苯酚的亚磷酸盐和磷酸盐形式的总和。2,4-二叔戊基苯酚的迁移量不得超过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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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编号顺序增加以下条目:
FCM物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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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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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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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迁移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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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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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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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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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四氢萘-2,6-二甲酸二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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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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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制造塑料多层材料中聚酯非食品接触层的共聚单体,该材料仅用于与附件三表2所列食品模拟物A、B、C和/或D1相接触的食品。第8栏中的具体迁移限制是指该物质及其二聚体(循环链和开链)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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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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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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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环氧丙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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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作施胶剂的一种成分,用于处理玻璃纤维增强低扩散塑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碳酸酯(PC)、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热固性聚酯和环氧双酚乙烯酯)。
在经过处理的玻璃纤维中,每种反应产物(水解单体和含环氧的环二聚体、三聚体和四聚体)的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0.01 mg/kg和0.06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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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前符合(EU)10/2011的塑料材料及制品,2019年2月9日前仍可投放市场直至售罄。该法规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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