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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区环保局可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广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验收程序
	以上为指引部分内容,如需了解全部内容,请点击以上附件相关链接下载《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