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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7     时间:2018-11-20 发布者: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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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7〕5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东莞绿色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东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以省人民政府与我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按照省的要求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编制东莞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焦化、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省的要求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乡规划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以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土壤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排查工作,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查明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乡规划局、国资委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域内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机构要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结合省土壤环境监测培训,提升本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按照省统一要求,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做好与省级平台对接。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完善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自2017年起,各镇(街道、园区)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参与)。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参与)。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强化土壤环境质量内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八)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长安、虎门、麻涌、沙田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通过实施“区域削减”,腾出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电镀和制革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各镇(街道、园区)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排查和整治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置措施,制定整治方案并严格监管,确保有序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年底前规划建设麻涌海心沙东莞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基地、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项目、东莞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谢岗镇飞灰安全填埋项目(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市综合管理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镇(街道、园区)要认真严格执行《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严厉查处各类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非法养殖业反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规范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生产,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新、改、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开展环评,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采取多种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加强对生活垃圾来源的控制和管理。加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麻涌环保热电厂,完成横沥环保热电厂一期技改再增容工程;2018年初完成市区环保热电厂扩建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常平笑金坑填埋场存量垃圾分筛处理试点项目,完成厚街环保热电厂一期技改增容,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综合整治,解决渗滤液直排问题;所有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要实现全覆盖,解决垃圾裸露、臭味问题;仍在使用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临时转运点必须完成配套垃圾渗滤液导排、收集系统,并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针对对环境存在影响、亟需清理整治的存量生活垃圾填埋场用3-5年时间分批开展清挖处理整治。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等方面。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东莞海事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三)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四)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道、园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五)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园区),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镇(街道、园区),要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土地储备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三旧”改造中,加强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自2018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修复达标或规划调整后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镇(街道、园区)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落实监管责任。经信部门统计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并及时抄送各镇(街道、园区)及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行政审查(审批)依据。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依法进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经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镇(街道、园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五、推进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镇(街道、园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二十二)编制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土壤相关成果资料,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不少于3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市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送市级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六、建设水乡特色试点,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模式

    (二十五)建设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试点。以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监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土壤治理修复、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通过夯实基础、创新制度、提升能力、开展示范等方式,在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深入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以受污染耕地、搬迁工业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土壤环境调查和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2018年底前,制定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力度。大力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电镀、漂染、造纸、纺织等行业的技术革新,降低重金属生产原料用量,提高重金属物质回收率。加快推进麻涌、中堂和沙田3个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加大麻涌和沙田2个一类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污染防治力度,完成14家省重点防控企业和51家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完成25家重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七)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推进麻涌镇协忠电镀工业区场地环境调查与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石碣镇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洪梅镇河西工业园土壤环境调查与污染修复示范项目。选择化工、电镀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进行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其治理修复技术研究。通过试点,打造珠三角典型污染区域土壤修复示范市,形成一批有经验、有效果、可复制的示范工程和管理经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参与)

    七、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二十八)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借助国家、省、市科技专项、基金等,开展典型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推进适宜我市的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关键技术研究。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动围绕土壤修复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科研课题和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内容。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二十九)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参与)

    八、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三十)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东莞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东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实际需求,制定东莞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指南及相关管理细则,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全过程风险管控。探索建立修复后地块土壤污染风险长期监控监督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增强土壤污染检测能力建设,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执法装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增强土壤应急能力建设。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三)完善激励政策。做好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省、市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园区)。统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开展)

    (三十四)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余泥渣土、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镇(街道、园区)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工作任务分解,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统筹监督,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每年12月各镇(街道、园区)应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每年12月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参与)。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参与)

    (三十八)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根据省与我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市人民政府与各镇(街道、园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镇(街道、园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东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以“环保工作综合成效指数”的形式计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考评办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街道、园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领导约谈有关镇(街道、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表

           2.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清单

           4.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清单

           5.水乡地区省重点防控企业清单

           6.水乡地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整治项目清单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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