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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有关硅烷三醇和TDFA的条例
  • 2470     时间:2019-6-18 发布者: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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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957,修订RAECH法规的附件XVII有关硅烷三醇和TDFA的条例。该指令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硅烷三醇,有机溶剂,<a target=REACH法规,喷雾,附件XVII,TDFA" title="硅烷三醇,有机溶剂,REACH法规,喷雾,附件XVII,TDFA" width="550" height="144" align="">

          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内容增加以下条目:

    73.

    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

    任何单-、双-或三- O-(烷基)衍生物(TDFAs

    1202112日以后,喷雾产品中含有有机溶剂的混合物的浓度,按重量计算等于或大于2 ppb的,不得单独或以任何组合的形式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2.就本条目而言,“喷雾产品”是指气溶胶喷雾器,泵式喷雾器,触发喷雾剂,用于校样或浸渍喷雾应用。

    3.在不妨碍实施其他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规定的情况下,包含(3,3,4,4,5,5,6,6,7,7,8 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和/TDFA与第1点所述的有机溶剂混合并投放市场以供专业使用,应清楚且不可磨灭地标记:“仅供专业人员使用”和“吸入致命物质”,并使用符号GHS064.安全数据表第2.3节应包含以下信息:“(3,3,4,4,5,5,6,6,7,7,8,8,8-十三氟辛基)硅烷三醇的混合物和/或任何其浓度等于或大于2 ppb的单 - ,二 - 或三 - O-(烷基)衍生物和喷雾产品中的有机溶剂仅供专业人员使用,并标有“吸入致命”。

    5.第134段提到的有机溶剂包括用作气溶胶推进剂的有机溶剂。

          希科检测提醒企业及时关注REACH法规及附件的相关修订动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有效防范后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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