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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征求意见稿解读
  • 2851     时间:2020-1-21 发布者:深圳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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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GB 7718第五轮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这一版征求意见稿较上一版征求意见稿和现行有效的GB 7718-2011标准相比改动较大,为使广大食品企业能尽快地做好相应标签换版的准备工作,我们梳理了本版本的征求意见稿几个重要改动,以供参考。

     

    一、预包装食品定义修改,计量称重食品纳入

     

    新的征求意见稿在“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上做了较大的改变,在原来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括没有统一量值但是需要计量称重的包装食品。”所以,一些企业加工的包装不定量的但是需要计量称重销售的食品,需要增加符合GB 7718标准要求的食品标签,糖果类食品则是此类食品的代表。但是结合此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糖果的包装面积较小的原因,可能有些标识内容又是可以豁免,提醒糖果类及其他相似包装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二、最大表面积变化,较原有规定有所增加

     

    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0px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相对于原标准规定的35 m2,有所增加。

     

    三、配料表标示要求更加细化具体

     

    新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配料表的标识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细化了其中对于配料名称、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标示要求,配料的强调与定量标示等内容,主要的变化如下所述。

     

    (1)配料名称的要求,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全部使用其属性名称进行标识。同时对复合配料的标识,将原来的“构成”修改为“制成”,避免了“简单物理混合”的歧义。

     

    (2)对于现行有效的“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及失去活性的酶制剂,修改为“可以不标示”的语言描述,从而在标准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性标示或不标示加工助剂和失去活性的酶制剂。

     

    (3)在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形式方面,虽然保留了原来的三种标识方式,但是只有当最大表面积小于1500px2的条件时,方可使用功能名称+INS号的标识形式。在使用功能名称+通用名称标识的形式时,接纳了食品添加剂的归类名称。对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通用名称,在原来GB2760及其增补公告的基础上,也接纳了相应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规格标准中的名称。同时,明确了“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第 1 款的添加剂,不需要标示。

     

    (4)关于微生物菌种的标识,将目前统一标识的形式修订为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标识。对于非发酵作用并且未灭活的菌种,需要标识其具体名称;对于起发酵作用且未经灭活或去除的菌种,可以采用表A.3的归类标识,也可以直接标识相应的菌种名称;而对于经灭活处理或去除的菌种也明确可以不标识。

     

    (5)配料归类标识增加了两类食品的归类标识,同时完善了部分归类标识的描述。对于原标签将“橄榄油”排除在“植物油”之外的规定取消。但限制了“植物油”的归类标识不适用于非植物油类产品。增加了添加量小于2%的果蔬汁(浆、粉)类的归类标识。

     

    (6)新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配料的定量标识的要求改变很大,将原来的“强调有特性的配料”修改为“特别强调”,说明除例外情况,只要是特别强调,就必须要增加相应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标识。同时规定除例外情况,所有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都必须要标识其添加量或含量。其中对于上述的例外情况做出了详细说明。

     

    四、过敏原标示要求由推荐改为强制

     

    新的征求意见稿将致敏物质标识列为强制性标识内容,不是直接使用和含有的八类致敏物质需要强制标识,而且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生产过程因环境或设备原因可能因“交叉污染”而引入的过敏原也列为强制标识的内容。仅维持了未在明确的八类致敏物质之内的其他可能产生过敏反应的配料的过敏提示作推荐性标识。这一点在上一版的征求意见稿就有所体现。

     

    五、增加配料和成分声称的禁止性规定

     

    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语言宣传配料或成分,同时对于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也不能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宣传。

     

    六、 “非转基因食品”标识或将消失

     

    对于“非转基因”的宣传,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未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禁止标识“非转基因食品”的宣传。一旦该条款正式实施,则食品标签上的“非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或将消失。

     

    七、引入“最佳食用日期”定义,修订日期标识要求

     

    对于日期标识,新的征求意见稿中,保质期的标识形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在引入“最佳食用日期”的同时,明确保质期必须标识到具体的日期,且与生产日期一样,必须按年月日的排序标识。但是对于附录中举例部分,仍然保留了保质期**天(月或年)的标识方式,这个示例与标准文本的含义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略有不同。

     

    八、修订豁免的标示要求

     

    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 cm2时,可以只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相对于原标准的规定有两点变化,一是较小包装的面积由10 cm2改为20 cm2,二是必须标识的内容增加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此外,新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在最大表面积更小(小于250px2)的包装时,豁免“计量称重”类预包装食品的“计量称重”的标示。

     

    九、明确了生产者相关信息标示要求

     

    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必须标识实际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必须同时标识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受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识实际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征求意见稿在产品标准代号标识方面的要求并未发生变化,这与国家市场总局去年11月份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同,标准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团体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准进行标识。

     

    相关链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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